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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致人损害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7 15:38)    点击:734

  货车司机纪某应自己老板朱某的要求,到小张所在的汽修厂修理汽车。纪某让小张帮他用气泵吹吹货车的水箱,没想到气泵阀门一下子松了,恰好纪某正背着身子,气体一下子冲入了纪某的臀部。纪某因此住院治疗39天,小张也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刑。纪某认为雇主朱某让自己去修车,在修车过程中,杨某的雇员小张又无故用修理厂的高压气泵将自己弄伤,遂将自己的雇主朱某、汽修厂的老板杨某及小张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纪某各项损失89000余元,朱某在上述款额范围内与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评析: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的或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小张和纪某均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和受伤的,双方的雇主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朱某两位雇主对原告纪某负有赔偿义务,且该赔偿义务的发生既没有共同行为,也没有相互的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结合。但由于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小张作为被告杨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造成的,被告朱某只是基于其雇佣关系的原因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杨某应当是终局责任人,若被告朱某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有权向被告杨某提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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