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协议公证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7 15:41) 点击:813 |
一、何种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及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死亡。工伤的范围、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伤的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均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只有在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缴费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还有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有哪些 劳动者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争议仲裁。即劳动者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劳动者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这种方式选择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就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这种方式不利于及时化解双方的纠纷。因为,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论劳动保障部门做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都有可能引发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另外,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结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杂的法律程序,使得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待遇很难及时便捷的得到落实。 另一种方式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和解,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一致,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来化解双方的纠纷。选择这种方式,是化解纠纷的便捷方式,也是办理工伤赔偿协议公证的基础。 三、办理工伤赔偿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1、受理申请的依据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受工伤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2、办理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如果用人单位无工商营业执照,应出具工商行政机关无登记的查询证明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劳动者的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工亡一方的赔偿权利人还应提交与死亡劳动者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劳动者患职业病的鉴定书或者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遭受工伤的证明材料; (5)劳动者伤残的应当提交劳动者的劳动程度致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否安装辅助器具的证明、安装辅助器具费的周期和费用; (6)劳动者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鉴定结论以及生前抚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工伤赔偿协议 四、重点审查和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有工商登记 用人单位是否有工商登记,关系到赔偿主体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商登记,属于非法用工单位,赔偿主体应确定为用人单位的开办者;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定倍数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2、劳动者的年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使用未满 16周岁的童工,同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按法定倍数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3、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后继续休息治疗期间的生活补贴、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各项待遇的支付办法和具体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4、工亡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确定 工亡劳动者生前存在的夫妻、父(母)子、父(母)女关系,可以依据有关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但现实情况中,存在非婚生子女、或计划外超生子女等特殊情况,公证人员应当依法保障上述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 5、工伤赔偿协议内容的审查 (1)赔偿协议的主体 对于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登记的名称为赔偿义务人,但个体工商户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以雇主和用人单位的开办人为赔偿义务人。 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为赔偿权利人,工亡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为赔偿权利人。 (2)协议中应当明确,协议双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伤、患职业病或工亡事实以及向公证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异议。 (3)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依法准确。载明赔偿权利人应当获得法定的赔偿数额,自愿放弃的赔偿数额,最终赔偿义务人支付的赔偿数额。 (4)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的意思表示。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致残等级的不同,影响劳动关系是否保留,以及是否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处理。因此,劳动关系解除与否,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密不可分。 五、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给付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属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因此,对于赔偿义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工伤赔偿协议,公证机构可以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避免当事人双方因产生新的诉讼。 相关知识: 因侵权行为的性质、内容、结果不同,赔偿协议的内容也将有很大区别,但协议内容大致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性别、出生时间、住址等基本情况; 2.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及责任; 3.具体赔偿办法,如赔偿的费用的数额、种类、标准等; 4.赔偿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 5.赔偿后的有关事宜,例如是否该事宜一次性处理等; 6,其他的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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