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分站
知识
新闻
百科
[修正IP]
4000-110-148
QQ登录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网易微博
A
安徽
B
北京
C
重庆
成都
F
福建
G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广州
H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杭州
J
吉林
江苏
江西
L
辽宁
N
内蒙古
宁夏
南京
Q
青海
S
上海
山东
深圳
山西
陕西
四川
沈阳
苏州
T
天津
W
武汉
X
西藏
新疆
Y
云南
Y
浙江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律师文集
法律案例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消费维权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拆迁安置
金融证券
医疗事故
免费法律咨询
一对一咨询
按地区查咨询
按专长查咨询
熊华律师网
http://xionghua.fabang.com/
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律师文集
留言
联系方式
一对一咨询
法律咨询
诚信档案
律师档案
熊华律师
湖北 宜昌
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律师
给我留言
加为好友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熊华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ASK1699672787coo
法帮网
友情链接
法帮网
网友留言
暂时没有留言
一对一咨询
医疗纠纷
一人到我家买排水管,想找个人安装,我爸便介绍同村一个专门做这类事的一个人,他去房主家安装时,便于我爸同去,在安装过程中,他系的绳览滑落致使自己摔下来,脚,腰部骨折。安装过程中我爸和房方都要他系安全带,他自己犟着没有系。现在治疗完了已回家休养。医疗费用45681无,报销后还有26000.要我家与房方承担。昨天经协商后,我家同意给3900元。他打了个收条有误,我准备要明天打印一个新的要他去签字。内容如下:经协商,今收到吴某某人民币3900元(叁仟玖佰元整)此款系某某医疗费用。后期治疗与吴某某无关。收款人:。。。日期(这样的收条有法律效力吗?
地区:湖北-宜昌 分类:民事法律-医疗纠纷 提问时间:2015-02-06 23:15:00
提问者:
ASK1423235700eqm
熊华律师
湖北 宜昌
13972010232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显然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收条是双方对责任划分的认定,并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应当有效。
回答时间:2015-03-05